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①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③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④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⑤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⑥ 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3、私募基金备案的范围
①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② 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③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4、人员管理
①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④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确认本机构报送的从业人员注册信息符合《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并承担核实责任。协会将予以进一步核对。如发现注册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协会将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采取相应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5、备案时间及要求
①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③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④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⑤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6、私募基金会员资格和会费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系特别会员,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普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联席会员、特别会员有表决权。 同时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特别会员入会费和会员年费均为两万元。 特别会员是否能转为普通会员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7、不登记、备案的法律后果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规定,如果私募基金拟上市企业,就必须去备案,否则无法通过上市途径退出。 至于不登记、备案是否属于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协会是否会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移交证监会处理,证监会是否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作出相关处罚,目前没有明确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流程
(一)管理人登记流程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后,对于尚未成为协会会员的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办理相应入会手续。如发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1、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的;
2、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或者最近3年内受到工商、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重大失信记录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的;
3、申请机构提交的登记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二)私募基金备案流程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类型
(一) 管理类型
1、受托管理,指投资者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其基金也是受托管理
2、自我管理,是指基金自聘管理团队,而不是委托第三方管理人管理
3、 顾问管理,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包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以投资顾问名义管理的信托计划、基金专户以及券商资管等,所管理的股权基金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二) 投资类型
1、股票类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股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采用对冲策略且主要投资于股票的对冲基金应选择该项填写。
2、债券类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标准化的债券(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融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采用对冲策略且主要投资于债券的对冲基金应选择该项填写。
3、货币类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采用对冲策略且主要投资于货币类产品的对冲基金应选择该项填写。
4、混合类基金,是指投资标的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采用对冲策略且符合混合类基金特点的对冲基金应选择该项填写。
5、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类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期货(包括商品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采用对冲策略且主要投资于期货(包括商品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对冲基金应选择该项填写。
6、资产证券化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并购基金,是指主要对处于重建期企业的存量股权展开收购的私募股权基金。
8、成长基金,是指对成长期企业进行增量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通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成长期企业进行夹层性增量股权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对成长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仅借助上市公司等主体并购实现投资退出的,应填报为成长性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若某成长基金不涉及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私人股权的,填报为“创业投资基金”。
9、房地产基金,是指从事一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房地产基金。
10、基础设施基金,是指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
11、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非公开交易私人股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2、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创业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
13、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是指以艺术品、红酒等商品为投资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
14、债权基金,特指以非标债权、贷款等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
15、基金的基金(母基金),是指主要以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立多个基金再投资于某个基金的“伞形基金”,其上端作为投资者的基金,建议填为“基金的基金”。
16、“其他”选项,应注明具体类型。
17、对于清算或清盘规模,以清算或清盘时点的规模为准。